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越南规定医院药品价不得超过进货价20%

www.bvtour.com  2008-07-22 15:35:46  作者:  来源:  查看/52


 

  据越南贸易信息中心网消息,越南卫生部在24/2008/QĐ-BYT号文中规定,医疗单位和组织的药品零售价格不得超过进货价的20%,旨在平抑市场价格,保障人们用药权利。有关药品零售价具体规定如下:单价在1000盾以下药品不得高于进货价的20%,单价在1000~1500盾的药品不得高于进货价的15%,单价在5000~10000盾的药品不得高于进货价的10%,单价在10万~100万盾的药品不得高于进货价的7%,单价100万盾以上药品不得高于进货价的5%。药品最小计价单位为丸、支、瓶、包、盒、板等,所有药品必须明码标价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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